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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明确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
| 日期:2007-4-26 11:10:56 來源: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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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公開征集意見,草案明确北京市要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征集意見截至5月23日。 【追溯制度】 預包裝食品應附有條碼 草案明确北京市要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草案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按照規定建立、保存和提供食品相關的生産、加工、包裝、運輸、銷售等生産經營記錄,并保存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購銷憑證等原始票據或複印件,确保其生産經營的食品能夠被追溯。生産經營記錄應如實記載所銷售食品的産地等信息。 生産、銷售的活禽、牲畜和鮮活水産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的标志物。每一頭豬、牛、羊等牲畜均應具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關于預包裝食品,草案規定,列入北京市重點監管食品名錄的預包裝食品應附有條碼或者芯片等信息儲存介質,記載食品生産企業、生産過程、經營流轉等信息。 【食品召回】 24小時内書面報告 草案确定北京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知悉其生産經營的食品存在現實或潛在危害時,應主動召回,而且在決定召回時,應在24小時内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做書面報告。食品生産經營者主動召回的,可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草案還規定,經檢測确定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責令生産經營者召回已售食品。 對于違反召回義務的生産經營者,草案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可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食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食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生産許可證。 【信用懲戒】 嚴重違法将禁業5年 爲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草案規定了信用懲戒機制。 草案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将食品生産經營者的信用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信息數據實行動态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政府網站登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公布的相關信息。 生産經營食品危害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産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可在媒體上公布。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對于違法食品生産經營行爲被處罰或同一違法行爲被處罰兩次及以上負有直接責任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作出其在5年内禁止從事食品行業的決定,并在媒體和網站上予以公布。 食品生産經營者多次受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作出禁止其終身從事食品行業的決定,并在媒體和網站上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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